2.法律根据:《修建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办理规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则,监理单位未实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予以正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救助途径: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则,行政法律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造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行政处罚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收到行政处罚决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永城市委永城市人民政府承办:永城市政府办公室技术支持:泰得科技